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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鸡腿

2023-03-09 09:03:44 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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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股权激励?美术主管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 游法解读

股权激励一种常见于企业的奖励手段,但一般会附带某种达成/解除的条件,而这也就引发了部分员工与公司之间的纠纷。

最近百乐门游戏日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了一个案例,陈威与嵊州游侠网络及其实控人张凯峰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陈威以技术入股的方式获得张凯峰赠送的2.5%股份,但条件是在公司工作不满2年就要归还(陈威担任美术总监)。

被“骗”股权激励?美术主管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 游法解读

该工作还没有满2年(差3个月时间),嵊州游侠网络就破产注销了,陈威进入到另一家公司杭州柒众科技,这家公司是实控人也是张凯峰。陈威称换了个公司,他还是在带之前的美术团队做之前的项目(此时陈威担任技术主美)。

在新公司入职半年后,陈威被辞退因此发生纠纷,陈威认为是对方在恶意操控公司的变更导致其股权激励失效,起诉要求确认自己的股权,并做工商变更。

该案经过一审和二审判决后,认定陈威入职就享有了该股权,是否满2年只是归还条件。而陈威离职后马上进入了杭州柒众科技,且与后者成立时间高度一致,之后工资发放情况与数额也基本无变化,可判定陈威的工作时间是非本人原因可合并计算,符合满2年的条件,因此判决其拥有2.5%股份激励的权益。但工商变更要求不符合法规被驳回。

整体看这个案件,考虑到该股权实际价值相对较低(约3.4万),存在企业非恶意的可能性,因此我们这里不做定性。但类似该情况的股权激励争议风险,仍旧值得关注。百乐门游戏日报邀请了合作律师【Techer网络法】创始人杜双老师解读案件判定因素与建议。

案件的判决因素

一、关于陈某是否取得激励股权的问题

陈某、游侠公司及股东张某之间的《股份代持股协议书》,在主体、客体方面均符合股权激励的构成要件,合法有效。协议约定,张某将游侠公司2.5%的股份无偿转让给陈某(陈某入职之日起生效),陈某将上述股份交由张某代持,如陈某在入职游侠公司2年内从公司离职的,相应股权应无偿归还给张某。因此,陈某入职游侠公司之日,即自张某处取得相应股权,并不以其在游侠公司服务满2年为条件。

二、关于陈某是否需要返还股权的问题

根据陈某与游侠公司、张某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如陈某在入职游侠公司2年内从公司离职的,相应股权应无偿归还给张某。而陈某与游侠公司、柒众公司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陈某在游侠公司和柒众公司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现柒众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已经生效判决确定,陈某的实际服务年限符合《股份代持股协议书》关于相应股权归属的约定,即陈某不存在违反代持协议而需返还股权的情形。

三、关于股权是否应变更登记的问题

本案陈某主张将其股权记载于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陈某属于隐名股东,实际股东权利由张某代行,张某属于实际出资人。然而,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本案中,占有游侠公司半数以上股权的股东金霖合伙,已明确表示不同意陈某显名成为公司股东,故陈某该项主张无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律师建议

根据现有司法案例,股权激励相关合同纠纷中,不同情形存在不同的司法认定。因此,相关主体在达成股权激励协议和方案设计时,应尽量避免激励计划失灵和方案落空产生的争议,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以下是律师从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总结出一些经验,为互联网游戏公司制订更完善的股权激励方案提供借鉴。

1、需经章程约定或法定的认可程序

股权激励方案中,多数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其中主要涉及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此时,涉及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一般而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特殊情形,在章程另有约定时,同意比例可能更高甚至需经全体股东同意,且上述表决还需具备相应完善的程序。

2、需审核相关主体资质及出资情况

代持股形式中,应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现有股东的股东身份,如与公司的内部约定,或举证证明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书及工商登记材料中存在关于其股东身份的记载;或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向公司履行了相关出资义务。

3、需明确行权、解禁条件及方式

被授予激励股权后,激励对象并不当然享有激励股权所带来的各项收益,而是需要在一定期间内满足行权条件或解禁条件方可行权或解禁。通常而言,行权或解禁条件会要求被激励对象:(1)在职;(2)不存在任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的情形;(3)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及其他与公司之间协议的情形;(4)完成接收激励股权时承诺的各项业绩指标或其他要求等。

4、需明确转让及处置限制

为避免激励对象行权后转让和处置争议,在制定激励方案时,应明确是否允许在激励对象之间转让、是否设置激励对象之间的优先购买权、是否可以向非激励对象转让、是否允许通过离婚或继承方式转让等问题。

5、需明确回购及退出情形

一般而言,激励对象在离开公司时应退出股权激励计划,当然也存在激励对象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较低,且与公司关系良好,未必一定要退出。因此,在制定激励方案和拟定激励协议时,应根据不同的股权或期权,明确不同的回购和退出机制,避免出现回购和退出纠纷,进而影响公司正常决策及经营管理。

本期合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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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鸡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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