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一则与小游戏著作权归属纠纷相关的二审判决书,当事方为深圳策略一二三网络有限公司与其前员工小L,涉案产品名为《贪玩大话骰》。
根据判决书所展现的情况,可将关键点梳理如下:
1、双方实质矛盾为《贪玩大话骰》微信小程序71万余元收入,本案判决为解决实质矛盾的前提条件,即著作权归属于谁。
2、原告策略一二三网络给出的理由是,小L作为员工入职期签订了知识产权权属协议,期间研发产品归公司所有;之所以小L成为著作权人,是因为当时平台政策影响(个人账号无需版号),公司授权小L登记软著、以个人名义上线、并用个人账号代收广告收益。
3、被告小L在一审和二审给出的反驳材料是,该产品为个人独立创作完成,后策略一二三网络和自己签有对应该产品的《激励协议》,对应有提到能按期上线则前两个月的收入作为转让著作权补充和个人激励等。
整体看该案件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策略一二三网络方面称《激励协议》是伪造,小L并未参与软件最初设计,小L则称策略一二三网络伪造设计过程材料,实际是找了自己请求合作。审理过程这个《激励协议》也并没有完成鉴定。
法院根据劳动合同、双方提供的证据情况、实际是策略一二三网络运营担责、激励协议无著作权归属条文等因素,最终判定了著作权归属策略一二三网络。
双方的纠纷显然还没有结束,因为71万收入的归属、激励协议的论证又会是一场拉锯战。
律师解读
百乐门百乐门百乐门百乐门游戏日报认为,该案的情况对规模较小的小游戏开发团队具有典型借鉴意义,为此,我们邀请了游法解读栏目合作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范晓倩律师进行解析普法。
范晓倩律师:本案中,小L为了主张「贪玩大话骰」微信小游戏的著作权,主要提供的是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以及一份「激励协议」;但,策略一二三公司主张「贪玩大话骰」微信小游戏属于「职务作品」,并提供了小L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小L在公司工作期间,为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而研制、开发的作品知识产权应归公司所有);同时,策略一二三公司提供了该「贪玩大话骰」微信小游戏的开发计划、设计思路、源代码拟证明负责开发、维护、跟进小游戏的是公司而非小L个人;另外,策略一二三公司还提供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咨询代理服务协议书》及支付登记服务费的凭证,拟证明公司实际承担了涉案软件登记费用,将软件著作权证书登记在小L名下系为了工作便利。
对于,小L提交的《激励协议》,策略一二三公司认为结合腾讯公司小游戏平台的复函认为该《激励协议》涉嫌伪造,并撤回鉴定真伪的申请。法院则认定,小L提交的《激励协议》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例如:在5月17日小游戏上线的次日立即通过激励协议转让权属难谓合理),最终未能采纳该《激励协议》;同时二审法院甚至认为小L有关「优盘丢失/找备份」问题在一二审中的陈述前后矛盾,并根据“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原告策略一二三网络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认定小游戏的著作权归属于原告公司。
本案涉及的是著作权法中有关「著作权权属」及「职务作品」的认定问题,一二审法院对双方证据进行审查分析后,认为涉案软件由公司开发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那么从该案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到「著作权权属」和「职务作品」的认定方法及裁判规则。
第一,著作权权属证明,登记证书仅为初步证据,如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发生著作权权属争议之际,创作过程文件证明力不容小觑。
鉴于「著作权登记」系自愿登记且不经过实质审查,因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作品登记证书」仅能作为判断著作权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
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中,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人民法院需要结合计算机软件或作品的创作底稿、创作过程文件、设计图纸、策划文档、权利证明、合同授权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如确有证据足以反驳软著登记事项的证据,则可以否定软著登记证书登记的事项。
在游戏初创团队,为工作便利,以创始人/开发人员个人名义登记著作权、以创始人/开发人员个人署名并提交平台上线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避免在著作权发生争议事件难以举证,游戏公司可以做好如下准备:
(1)在持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之余,建议保存好该游戏软件开发的过程文件,例如策划文档、项目立项计划书、开发文稿、设计草图等能够证明该游戏项目系公司组织开发完成并享有著作权的内容;
(2)与主创开发人员签署《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
(3)保留好该软件开发、登记过程中公司付出的开发成本证据等;
(4)保留好与主创开发人员签署的相关协议、软件开发过程的沟通记录等。
第二,为完成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容易被认定为职务作品,个人独创内容应当注意确权。
「职务作品」指的是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且两年内作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授权第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特殊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由公司享有。
职务作品创作过程中,既凝聚了开发人员、创作人员个人的智力成果,也凝聚了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特别是计算机软件或大型工程设计等项目中,单位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因此,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3条认定(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的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从游戏主创人员的角度来看,如确实系个人独创开发的软件或内容,为了避免作品权属争议,可以提前准备好如下材料:
(1)个人入职公司之前已经开发的内容及创作底稿文件;
(2)相关作品内容与个人本职工作并无直接关联的证据;
(3)就个人独立创作内容,与公司签署相应《著作权许可授权协议》。
第三,如小L所说的激励计划条款涉及转让著作权补偿,若策略一二三网络不支付该补偿,在没有明确条款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归谁所有?
其一,需要判断该份激励计划是否真实,本案中未能最终进行鉴定,人民法院根据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未能采纳小L提交的激励协议;
其二,如前所述,判断“著作权应归谁所有”,应当结合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底稿、创作过程文件、设计图纸、策划文档、权利证明、合同授权、合同约定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有关激励协议的补偿问题,更多是补偿金额的合同纠纷,如公司违约,可以追加公司的违约责任。